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11月下发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纳入到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方案有关精神转达如下:
一、参保范围
已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教职工。
二、参保费用
以学校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千分之五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相关待遇
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生育津贴待遇:按照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天数计发,具体标准见附表2。
四、生育医疗就医
生育或计划生育的参保教职工,须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1.退休教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领取,根据规定生育职工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并核减相应期限的工资待遇。
3.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4.参保教职工生育或计划育手术时并发症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
5.参保教职工怀孕期间或生育后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6.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职工需提供规定材料履行手工报销手续,材料包括: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财税统一印制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明细清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7.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
8.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9.未参加生育保险前执行的生育报销政策不再执行。
六、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
七、不明事宜请与人事处社会保障科联系。
附表1
生育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生育医疗费支付项目 | 医院等级 | 支付标准(元) |
产前检查 |
| 500 |
顺产(含28周以上引产) | 三级 | 2800 |
二级 | 2300 |
一级 | 2000 |
难产 | 三级 | 3400 |
二级 | 2700 |
一级 | 2300 |
剖宫产 | 三级 | 4600 |
二级 | 3800 |
一级 | 3300 |
剖宫产合并手术 | 三级 | 4900 |
二级 | 4100 |
一级 | 3600 |
多胞胎生育 |
| 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 |
怀孕未满16周流产 | 三级 | 770 |
二级 | 660 |
一级 | 540 |
怀孕满16周流产 | 三级 | 2400 |
二级 | 2000 |
一级 | 1800 |
放置宫内育器 | 三级 | 450 |
二级 | 400 |
一级 | 360 |
取出宫内节育器 | 三级 | 360 |
二级 | 350 |
一级 | 340 |
宫腔镜取环术 |
| 1200 |
输卵(精)管结扎术 |
| 实际费用结算 |
附表2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产/休假天数)表
项目 | 基础天数 | 增加天数 | 享受天数 |
正常生育 | 98天 | —— | 98天 |
难产 | 98天 | 15天 | 113天 |
多胞胎生育 | 98天 | 每多一胎增加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 15天 | —— | 15天 |
怀孕满4个月流产 | 42天 | —— | 42天 |